被告常年不赡养,警察介入无济于事,看起诉带来的效果

被告常年不赡养,警察介入无济于事,看起诉带来的效果
何东华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原告郭某某1(男)与林某某(女)1982年05月08日结婚,1984年02月17日生育女儿郭某某2,于2001年06月04日离婚,被告郭某某2随林某某一起生活,郭某某2受过良好教育,收入可观。 离婚后原告郭某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。原告郭某某1并将唯一住屋赠与给林某某及郭某某2,自己确却在外面租房居住,目前为止都没有自己的住房,且借宿在朋友房屋里。 原告郭某某1早已经达到退休年龄,虽有退休金,但是不足以维持生活开支,原告郭某某年迈体弱,疾病缠身,经常就医,目前听觉及视觉大不如从前,被告郭某某2多年未与原告联系且极力避免,即使警察介入也不愿赡养郭某某1,也未尽赡养义务。 原告郭某某1期待儿女孝道,原告在年轻时候在物质上和金钱上为家庭付出足够多的精力,将广州唯一住房都赠送给母女两人居住且给生活费用1000元,当时很多钱了。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优良美德,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,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,而且要尊敬父母,关心父母,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。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探望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,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 当父母年老、体弱、病残时,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,使他们在感情上、精神上得到慰藉,安度晚年。 我们起诉后,起诉材料副本送达被告后,双方进过协商,原告撤回起诉,达到双赢。 法院文书案号(2022)沪0106民初36***号,面谈可以提供裁定书、起诉状、关键证据等材料供大家参考。 何东华律师✍🏻✍🏻✍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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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12 18:0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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