荒地出租,未履行报建手续,原被告是否都要承担投资损失
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15日,原告黄**与广州市***社(简称第一社)签订租赁合同。第一社将荒地出租给原告,合同约定:第一社将广州市某块荒地租给原告,作为工厂、停车场、商业等使用,租金每月5元/平方米计算,每月租金4480元/月。第二条约定:场地租金由2013年11月15日起计算租金,原告租用该荒地期限为9年即2022年11月14日。第三条约定: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一社交按金三个月13440元,租金一个月4480元。第五条约定:建筑围墙,三通一平、水电、所有建筑物由乙方负责建筑等约定。 合同签订生效后,原告建设商铺、生产车间、硬化地块(简称厂房)等投入运营中,遗憾的是未履行报建手续,到2021年2月第一社向原告发出清场通知要求4月前清场并交回租赁地块,提前解除合同,出租方已经构成违约。 虽然还有一年多到期,最后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110165.4元损失,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报建设手续承担主要责任,被告没有监督原告履行报建手续也有一定过错,最终认定双方都有过错,按三七开划分责任,类似的案子,租赁合同无效的案子大多数都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。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案件案编号(2022)粤0103民初***号,可以提供民事判决书、关键证据等材料供大家参考。 东华律师✍🏻✍🏻✍🏻,🈶法律疑问❓,请下单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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