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期两地分居1500公里的离婚纠纷案件,能确定感情破裂吗?
何东华
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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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期两地分居1500公里的离婚纠纷案件,能确定感情破裂吗? 原告唐某某(化名)与被告刘某某(化名)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,2000年9月3日在*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,原告再婚,被告初婚,2000年8月5日生育一子白某(化名)。 原被告缺乏了解,感情薄弱,性格不合,公公对原告意见很大,经常因为琐事而吵架,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,2001年底外出打工,从此过上两地生活,曾经几度提协议离婚,被告都不同意离婚。 我们代理原告唐某某向四川某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最后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。 我的观点:本案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,认识时间断,感情薄弱,长期分居证据充分,双方对各自生活都不了解,几乎没有联系,足以认定感情破裂,最后采纳了我们的观点。 法院文书案号(2022)川17**民初4***号,面谈可以提供文书及起诉材料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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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3-22 17:2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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